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于2016年及以后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 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资助。
第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需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失业有效期内领取营业证照。
就业困难人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后,领取营业证照。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在校生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属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一)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创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资助申领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本项目为一次性资助项目,每家创业单位仅限一次,每人仅限一次。之前已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申领过创业成功奖的个人,不能再次享受本资助。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资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成功奖励试行办法》(东人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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