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毕业年度困难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困难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创业,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59号)的政策精神,以及《关于印发<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属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给予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第三条 本办法的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申领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下同);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属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交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属残疾人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属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复印件
(七)未参加东莞市社会保险或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五条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学校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安排时间给学生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自愿申请。
(二)学校在4月1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三)4月20日前,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市人才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以及高校毕业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学校公示材料等。
(四)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校报送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毕由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过去曾获得东莞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 东莞市城乡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5〕2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东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名单
2、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3、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附件1:
东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
和特殊教育院校名单
东莞理工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东莞市技师学院
附件2:
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公共就业服务号: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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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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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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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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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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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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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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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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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省 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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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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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类型
| □城乡困难家庭
□持有城乡低保证
□持有五保供养证
□持有特困职工证
□持有扶贫卡
□持有零就业家庭证明
□个人残疾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编号:________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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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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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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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提示: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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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学校核查
| 经核实,申领人提交的资料: □属实 □不属实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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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管理
办公室核准
| □核准: 一次性补贴1500元
□不核准 原因: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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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所在学校、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