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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1 点击:[]

教 育 部 文 件

教学〔2003〕6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国家建设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在相关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高等教育更加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和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1、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

2、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中,对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应严格控制或减少招生规模。

3、在制订和实施高校发展规划的工作中,要明确树立"就业意识",充分考虑就业因素。

4、主管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核定高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参数加以考虑。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加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5、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设置的主要依据和参数。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地区,控制新增高校的数量。

6、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统筹管理和宏观调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确定本地区控制增设的专业。从2003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本专科7月份毕业生就业率低于本地区平均就业率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7、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明确以就业和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模式,加强实践环节教育教学,保持同经济和社会的直接、密切的沟通与联系。要特别对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强化短期职业技能训练。

8、高校申请增设财政学、金融学、法学、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与技术等12种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我部批准。

9、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日常教学

三、把毕业生就业状况纳入高校评估指标体系,使评估结果更加全面地反映学校的实际状况

10、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教学评估方案中的重要指标,凡就业率低的学校,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11、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列入与"就业率"相关的内容,对培养单位的教育教学进行合理引导。

12、将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收入每年编印的蓝皮书,作为反映学校办学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13、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责成高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将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

14、在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时,将各有关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作为依据之一。

15、在新增学位授权点(主要是硕士点)审核工作中,将各学科以及各有关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作为增列硕士点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6、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主管部门应适当核拨经费,支持其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

17、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给予适当投入,以便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18、高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经费、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切实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

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适应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积极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校 毕业 就业 意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厅(局)、

计委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

高教司、职成司、社政司、学位办、体卫艺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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