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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1 点击:[]

广东省教育厅

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

粤教毕〔2002〕10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厅,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 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36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下同)户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开始,就读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委在我省院校)的广东生源学生,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院校所在地

(一)被我省高等学校录取的广东生源学生,在入学报到前,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公安派出所在《录取通知书》上填写该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被我省高等学校录取的广东生源学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学生在学期间,《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遗失的,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换领或补领手续。

(三)新生入学后,只办理暂住登记,由学校统一造册,交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学生在学期间,凭《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在学校所在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五)学生在学期间,因公出国(境)的,凭《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由学校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的,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六)学生在学期间,需要办理结婚、计划生育等手续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户籍所在地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七)学生毕业后,落实单位的,应当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八)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申请暂缓就业的学生,需要办理《暂住证》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二、就读于省外高等学校的广东生源学生和就读我省高等学校的非广东生源学生,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往就读学校

(一)学生在入学报到前,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往录取学校。

(二)学生入学前,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等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学生在学期间,《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遗失,应在就读时的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换领或补领。

(三)学生毕业时,落实单位的,应当将户口由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应当将户口由学校迁回生源所在地,凭《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2001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然按照现有规定办理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高校 学生 户籍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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