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16年及以后新办的初创企业,吸纳已落户东莞的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并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按其实际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除外);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八)《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一)初创企业持上述资料到企业所在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二)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拨到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企业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领,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在职就业人数(不含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核发补贴,再次申请时,按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申领补贴的时限为自登记注册起4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同一家企业招用同一位劳动者,只能选择申领本项补贴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办法》中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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