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切实解决户籍劳动力创业资金短缺和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有关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完善改进小额创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本市创业者创业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水平,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
小额创业贷款以支持创业项目为目的,重点支持前景好、效益好的项目,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二)便利性原则
降低小额创业贷款门槛,简化手续,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实现贷款资金迅速到位,切实促进创业。
(三)普惠性原则
小额创业贷款要广泛面向全体户籍创业者,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小额创业贷款对象给予同等的贷款贴息,全面支持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
三、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优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和经创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信观念强,信用良好;
2.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预期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
3.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4.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一定的资产抵押担保。
(三)贷款用途
贷款必须用于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小额创业贷款分为5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借款人可根据创业需要提出申请。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通过审核创业项目资金需要、还款能力等,确定批准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
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即基准利率+3%)。小额创业贷款的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期内不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贴息
小额创业贷款的贷款期内,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五、贷款方式和流程
(一)贷款方式
我市小额创业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为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市财政在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存入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从预算资金中安排。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向本市户籍创业者发放小额创业贷款。小额创业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利息按季度结算,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逾期利息,由贷款人在偿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
(二)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各支行提出申请,由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进行贷款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等),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局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发放贷款,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对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创业贷款从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各支行受理申请到审批完毕发放贷款,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小额创业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小额创业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4.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由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提前公布)。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市人力资源局各留存一份。
六、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应建立规范、高效的贷款评审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贷款的前期审核、期间监督、到期追偿与处置机制。
(二)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要提供良好的贷款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贷款的发放;要定期对借款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经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对接近还款期的贷款,要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期。
(三)若借款人申请贷款项目提前结业或将贷款用于不符合贷款用途的,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应及时终止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对逾期未偿还或应提前收回的小额创业贷款,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要依法进行追索,避免出现呆坏账。
(四)对于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已履行法定追偿程序,但由于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而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设立的担保基金和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按4:6的比例分担;未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利息,由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自行承担。
(五)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小额创业贷款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要与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加强沟通,及时处理小额创业贷款工作出现的实际问题。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完善。
(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邮储银行东莞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