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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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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文件

东委发〔2006〕14号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9日

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当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制定落实城乡统筹的积极就业政策,全面实施“创业东莞”工程,切实推动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充分就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思想。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能力;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健全政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鼓励创业实践,推动自主创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动新成长劳动力向高技能型方向发展;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市场调控机制,满足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要求,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

(二)目标任务。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实施创业扶持服务,使自主创业扶持服务率达100%;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十一五”期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至2010年,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推动城乡劳动力向技能型转变,每年完成20000名户籍城乡劳动力的技能培训,10000名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专业教育,到2010年,高级技工占技术工人比重要达到15%以上。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打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富馀劳动力”的身份界限,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改革现行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实行定期调查与日常登记相结合的统计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失业监测体系。2006年起实施新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扶持服务相互衔接的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城乡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其服务功能延伸到村(社区),形成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咨询、特殊援助等全免费公共服务,使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

(三)全面推行青年劳动预备制度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制度。通过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使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失业人员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使就业人员不断提高岗位技能,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就业质量,推动户籍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四)健全劳动力市场调控机制。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制定并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促进充分就业为目标的劳动力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优先促进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提高流动就业的组织程度,有效引导劳动力有序转移,满足我市企业用工需求。

三、实施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的积极政策

(一)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

1、实施创业培训。引进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实施资助性创业培训。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IYB)》(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开发)专业创业培训,对创业人员提供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基本创业知识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策划、创业模拟训练,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培训费用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比例分担。

2、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在认真落实现有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加大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自主创业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为期两年的全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3至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个人自主创业税费减免。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以上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馀期限内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4、加强创业服务。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健全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贷款办理、创业后续服务等。鼓励建立各类创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各种形式的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决策参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5、实施创业奖励政策。设立“创业奖”,对成功创业并带动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典型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户籍城乡劳动力,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就业创业为终点,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个人特向职业指导、各项政策性援助等,实现“一次登记,全程服务”。

2、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延伸公共就业服务,使户籍劳动力能就近就地享受多形式的就业服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就业,并促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服务。

1、以“培训促进就业”为目标,全面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户籍劳动力提供累计三次的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参训的,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训期生活津贴。培训费及鉴定费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 比例分担。参训期每天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2、充分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适应行业工种需求、合理分布的原则,建立、认定一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就业见习训练基地,全面开展多形式、多层次、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

(1)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定向项目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素质评估,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定向项目培训,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提高再就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2)推广就业见习训练。依托用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建立就业见习训练基地。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技术岗位需求,指导用工企业制定技术岗位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大纲、教材、培训课时及培训形式等),并组织意向应聘人员到企业岗位进行见习训练。见习训练期由企业对学员进行相关技术工种岗位应知应会培训,突出技术岗位实操技能的训练。见习训练合格的学员由训练企业正式招收录用,实现培训与就业直接挂钩。

(3)鼓励自主参训。户籍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到经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精神,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继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外,根据粤府〔2006〕3号文,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按扩大范围条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凭证可享受除个人创业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

2、加大帮扶力度,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实行托底安置。

(1)就业服务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分类登记、逐人建档,落实专人帮扶。承诺在30天内帮助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3)工资差额补助。在全日制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必须确保安置岗位的月工资达到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工资差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4)灵活就业补助:为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扶持。

一是灵活就业工资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村(社区)劳务组织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并且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小于15个工作日的,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二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促进新成长劳动力高质量实现就业。

1、增强新成长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对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提供以初、中、高级技能和企业管理岗位为目标的资助性培训,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训期生活津贴。培训费及鉴定费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 比例分担。参训期每天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2、鼓励高等院校及中职学校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积极提升个人就业技能。从2006年起,对高等院校及中职学校户籍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岗位成才奖励制度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并不断地提高技能和管理素质。设立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2005年及以后毕业的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津贴2000元,连续津贴两年。对1999-2004年期间毕业的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实现就业,工作满一年,且目前仍在企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市、镇(街道)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必须先在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有企业工作经验的从优。

(六)鼓励企业吸纳户籍劳动力。

1、岗位培训补贴: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社保补贴: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保缴费标准,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到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馀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3、贷款优惠:对招用户籍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现有在职职工(含当年新招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2年内给予利率的50%贴息。

4、税收减免:对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馀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5、促进就业先进企业奖励:企业在生产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吸纳户籍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且在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以及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得到落实,由市政府授予“促进就业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七)推动村(社区)实现充分就业。

1、健全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将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延伸到村(社区)。每个村(社区)聘用2名就业服务员,聘用经费由村(社区)解决为主,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经费;对每个村(社区)就业服务场地建设和设备配置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鼓励村(社区)成立劳务组织,安置户籍大龄、闲散劳动力。村(社区)劳务组织可通过开辟属地保安、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承接企业对外加工、承包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物业管理、居民家政等社区服务,或通过开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性质的经营项目,以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向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劳务组织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组织安置补贴。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按托底安置办法给予工资差额补助或灵活就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3、奖励充分就业社区。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活动,鼓励村(社区)改革福利分配形式,奖勤罚懒,积极扶持就业创业,推动属地劳动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市政府每年对实现充分就业的村(社区)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八)扶持农业发展。进一步挖掘农业就业潜力,消化农村劳动力。大力发展都市型农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各镇村根据自然资源条件和就业形势,加强农业规划,建设农业园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充分发挥农业服务于城市的生产、生态和生活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农业创业和就业,对照相应条件,同等享受相关各种政策。

四、实施技能人才培训计划

(一)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事业。以培养适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规划建设高级职业技术学院,依托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各镇(街道)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再就业培训基地,为新成长劳动力和城乡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户籍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技能型人才的转型。“十一五”期间,未获得初级职业资格的城乡青年培训率要达100%。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行业参与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特别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依托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生产设备设施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职业技能实习基地。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

(三)建立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1、实行岗位成才奖励制度。从2006年起,户籍劳动力在职在岗期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按等级给予定额奖励。职业技术等级类:初级技工500元/人、中级技工1000元/人、高级技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专业技术职称类:初级10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2500元/人。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2、实行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制度。政府设立“职业技能人才奖”,每年开展各种行业的优秀技能人才竞赛,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同时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各类技能竞赛,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统筹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强化促进就业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统筹层次。市政府进一步充实和强化市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镇一级政府成立就业办,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等纳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各村和社区的具体工作目标,作为年度量化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市政府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各职能部门的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通报,予以表彰奖励。

(三)落实资金保障。政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机制,市、镇(街道)财政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村(社区)在集体积累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居民创业就业。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劳动保障权益监督。以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为总目标、总要求,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征缴等为重点,加大开展专项检查力度,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就业良好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树立新的劳动就业观。村(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属地居民的教育引导,推动居民转变观念,主动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辅导,转变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信心;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意识教育,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就业、择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新型的择业和成才观。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宣传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工会、青年、妇女组织的作用,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就业创业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充分就业村(社区)、优秀技能人才和支持促进就业的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劳动、税务、工商、社保、农业、人事、教育等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广泛宣传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创业。

(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就业创业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方案 通知

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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